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貳包(淨重零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三四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執行滿六個月後,經臺灣嘉義戒治所評估,認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已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二包(淨重0.七七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四包(淨重0.四0公克)為違禁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八000二三一一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見九十五年毒偵字第六九八號卷第二十二頁)可憑,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進國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賴琪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