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陳和豐 被告 翁馨妤
李文章 (原名: 李佳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17號原告 陳和豐 被告 翁馨妤
李文章 (原名: 李佳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