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萬0,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