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40號聲請人 盧香滿 相對人 林金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金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本票、支票、借據)
二、請提出抵押權設定之不動產附表。
三、請釋明本件已屆清償之日期,並已對債務人催告給付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相對人林金火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