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一八號
聲請人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許婉如~f0~t24┌───────────────────────────────────────────────────────┐│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莊志昌 │安泰商業銀行長 安東 │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貳拾壹萬玖仟零肆拾│AC0四二八一六│││││路分行││壹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