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三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壹佰參拾玖萬貳仟柒│DC二五九八五二││││司│行││佰壹拾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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