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三號
聲請人永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林靜霜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黃書苑法官李宜娟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壹拾捌萬壹仟伍佰│AB八九四七四二││││會│台北分行││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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