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三一五號
聲請人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碧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乙○○○保險股份有│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壹拾萬捌仟零捌拾元│00000000││││限公司丙○○│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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