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複代理人 劉武雄 被告 張洪寶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補陳本件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於利息約定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相關資料到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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