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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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告 盧朝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彰武 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路○段○○○巷22樓房屋之最新稅籍證明資料、被告林彰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㈡、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占用新竹縣○○鄉○○段1110之8地號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