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2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徐銀恒張秀 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二項、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徐銀恒已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死亡,經本院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徐銀恒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請提出該法院之回函及更正聲請狀債務人稱謂,及提出繼承系統表,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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