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債權人 華柏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市○上列債權人華柏龍因與債務人 蔡亞琳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柏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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