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建通洋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通裁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建威紡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追加被告 黃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提出證物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