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操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2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乙案),甲案、乙案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03330號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9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受刑人並於106年1月19日假釋出監。又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45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下稱丙案),乙案、丙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丁案),甲案、丁案接續執行,復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68950號重新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7月21日,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