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802號債權人 泉福 冠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炎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文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㈢債務人葉文正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