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 楊善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善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 楊善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善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