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次民法為保險法之補充法,保險法無規定者,自應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故保險人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行使法定代位權,仍應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之規定通知第三人即債務人,始對於該第三人即債務人發生效力。故請釋明本件債權讓與之通知,是否已有送達債務人林育田,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及送達債務人林育田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育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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