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82號
原告 顏明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勝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勝津(曾籍設彰化縣○○鎮○○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聲明、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