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82號

原告 顏明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勝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林勝津(曾籍設彰化縣○○鎮○○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聲明、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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