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林閔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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