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告 葉斯榮 訴訟代理人 洪曉菁 律師被告臺中市南屯區南屯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蘇哲賢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提出民國98年2月起至101年2月底止之警衛輪值班表。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