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德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德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德椿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年3月、10月、10月、1年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經民國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145號處有期徒刑10月、5月、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又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5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月;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上揭諸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0月2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9月2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志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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