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免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6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抗告人與聲請人 許偉豪 間因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6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16日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沈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書記官胡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