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錦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錦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賴錦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江德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賴錦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9月17日下午1│103年11月4日凌晨0│104年10月19日18時│││時許│時許│許│├─────┼─────────┼─────────┼─────────┤│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機關年度│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毒偵字││及案號│第1693號等│第1693號等│第2214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事││││51號││實├──┼─────────┼─────────┼─────────┤│審│判決│104年12月2日│104年12月2日│105年3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4年度易字第281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判││││51號││決├──┼─────────┼─────────┼─────────┤││確定│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5年5月9日│││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