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0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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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0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9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以其行動電話傳送內容為「幹您娘!猜猜我是誰,近期內我打算放火燒你全家,走著瞧吧!!」之簡訊至被害人乙○○之行動電話,係以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且前揭詞語衡情已足使人心生畏懼,此由被害人於接獲前揭簡訊翌日,旋即檢具相關事證至警局報案,並證稱其整日因此提心吊膽一語益徵,自足生損害於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與被害人素有衝突磨擦,竟不思理性處理溝通,反以傳送恐嚇內容之簡訊予被害人之方式,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惟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惟於本院審理時,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並表示願宥恕被告,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給予被告自新機會,有本院試行調解方案書1紙附卷可憑,堪認其犯後深具悔意,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