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下列事項應補提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自96年6月至97年6月每月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並
說明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中所列「媒體薪津」為何薪資收入?㈡聲請人向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借貸,而現存實際債權
數額為3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每月還款收據等)。
㈢聲請人配偶 邱于瑄 之97年1月至6月每月薪資若干?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另說明配偶是否分擔子女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㈣聲請人父 田進男 、母 田王雪瑕 之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兄弟姊妹?如有,則其兄弟姊妹是否分擔父母之扶養費用?分擔比例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