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475號
107年度簡字第4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碧兒康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康森事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之代表人 唐愷洋 上三人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三項所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應更正為「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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