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11號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被告 丁毓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被告丁毓蓉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3,065元並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
被告丁毓蓉等8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丁毓蓉等之名義,向原告辦理行動電話共8門,並詐得213,065元之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原告對門號管理之正確性及成本之支出,乃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被告丁毓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丁毓蓉被訴詐欺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