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8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上列聲請人與 林香如 即 張朝欽 之繼承人、 張惠閔 即張朝欽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朝欽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