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陳嫣蔚
陳昭雄 被告 王少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嫣蔚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原告陳昭雄非犯罪被害人,原不得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原告陳昭雄之聲請,為確保原告陳昭雄之權利,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一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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