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4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陳靜盈 債務人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蔡瑞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允旺昇企業有限公司已經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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