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泰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8年度偵字第5164號、100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柒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泰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2條第10款等規定,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21日,以98年度偵字第516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1臺(含IC板1塊)及機具內之營利所得新臺幣(下同)10元硬幣78枚共780元,為供被告犯罪所用或為其犯罪所得,均係其所有,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上開電子遊戲機1臺(含IC板1塊)及現金780元,乃被告所有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於警偵詢中供述明確,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原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臨檢紀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6幀及刑案現場測繪圖1紙在卷可憑,並經上開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16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單獨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予以沒收,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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