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 尚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懿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1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應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38年5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16,562元;暨於138年6月20日給付原告16,370元,及自各期本金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就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80,113元;第2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869,036元(計算式:16,562元/月×293月+16,370元)。茲以,原告前開聲明之請求,金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49,149元(計算式:280,113元+4,869,036元=5,149,14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昭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