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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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28號上訴人 蔡詩婷
蔡詩潔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麗花 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510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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