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桂美
陳桂英 視同上訴人即原告 陳聰錦
陳桂枝 陳雅敏 最後
陳杰希
陳姿吟
闕啓城
闕啟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力鵬 、 陳睿能 因本院民國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11月8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陳聰錦、陳桂美、陳桂英、陳桂枝、陳雅敏、陳杰希、陳姿吟、闕啓城、闕啟峻必須「合一確定」,是陳桂美、陳桂英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陳聰錦、陳桂枝、陳雅敏、陳杰希、陳姿吟、闕啓城、闕啟峻。又陳桂美、陳桂英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815,575元(參見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卷㈠第127頁至第129頁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98,42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