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78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複代理人  呂柏緯
被   告  莊適睿
       莊君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一百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莊適睿於民國93年至98年間就讀 樹人 女子家
商時,邀同其父即被告莊君福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
就學貸款,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後自93年起
至98年間,共申請核撥借款七筆,金額共計172,929元,並
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每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或
償付本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莊適睿
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7,92
9元未還,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契約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被告莊君福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付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爰依上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
判決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等影本為證,而被告
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
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760元
(包括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
幣1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