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1,000元。
二、請明確說明聲請人實際居住地址為何?與該處房屋所有權人有何關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三、請釋明聲請人騎機車上下班每月需支出油資費用3,0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釋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人有幾人?係如何分攤扶養費?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及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六、釋明聲請人父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及其父母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親之戶籍謄本及103、10
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七、聲請人於105年8月18日調解期日表示將再找一份兼職工作,請說明工作情況究竟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