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瑜選任辯護人楊詠誼律師
張玉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7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冠瑜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冠瑜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簡字第4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自89年3月27日起,擔任址設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9樓之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尚亨公司)登記負責人,而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於91年11月間起至94年6月間,尚亨公司與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進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連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等會計憑證共計434張,交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0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並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9所示之公司分別持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貨憑證,憑供扣抵銷項稅額,連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共計新臺幣(下同)2,127萬1,830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同)檢察官101年度蒞字第5972號補充理由書誤載為2,134萬4,2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冠瑜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邱○○證述相符,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附尚亨公司涉案期間各任負責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及下游營業人營業狀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市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裁處書、函、廣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97年12月2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91年11月至94年6月間各金融機構帳戶支出、存入、往來彙總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北三重分行97年10月16日北重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帳戶明細查詢1紙及該2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10月23日合金營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中國農民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94年間之存款對帳單、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97年10月20日(97)一建字第0138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備償專戶帳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2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行97年10月8日華建存字第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花旗(臺灣)銀行97年9月24日(97)台消企字第4181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存摺往來明細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江分行97年10月3日北富銀松江金服字第470A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3年9月22日開戶日起至94年8月12日結清日止之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福和分行97年10月16日(97)國世福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3年12月31日開戶日起至94年1月12日結清日止之交易明細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同分行97年10月6日(97)兆銀同字第128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
000號、00000000000號3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客戶存款資料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7年9月30日97南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94年5月1日起至94年7月31日止,及(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94年5月1日起至94年5月31日止、自94年7月1日起至94年7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97年9月30日97台北字第90122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97年10月20日九七松江字第285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3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97年9月30日淡一信剛字第000000-0號函、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忠孝分行(原中華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10月1日
(九七)港匯銀孝字第0195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明細資料、陽信商業銀行雙和分行97年9月26日陽信雙字第970032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
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交易往來對帳單、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10月1日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台幣存摺對帳單、星展銀行敦北分行97年10月21日(97)星展北發字第132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起至94年12月止之往來明細查詢報表、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10月20日(97)星城發字第092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之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支票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自91年11月起至94年12月止之往來明細查詢報表、慶豐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9月26日(96)慶銀營字第0276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於該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科目帳務資料查詢及該帳戶自91年1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8年6月23日98南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94年5月16日匯出6,852,080元及於同日存入10,000,000元(該筆金額為該行之放款,而非他行匯款)之交易明細7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98年7月9日九八松江字第155號函暨所附匯款交易明細10紙、臺灣土地銀行北三重分行98年6月25日北重存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3年5月26日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臺灣土地銀行長春分行98年10月7日春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3年5月26日匯款5,190,070元至他行之交易憑證影本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就尚亨公司金融機構帳戶內資金流向之清查分析報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4月1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1年11月至94年6月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7年6月25日北區國稅北縣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公司91年至94年統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4紙、尚亨公司94年5月13日、93年9月30日、93年
2月12日變更登記表、尚亨公司之金融機構回應狀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6月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1月至94年6月進項來源之統一發票明細、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年6月
9日基普進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0年
6月8日北普進字第0000000000號函、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7日刑事陳報狀1份暨所附其與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受物品品項、數量之發票影本3紙、92年1-2月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2年1月1日至92年2月28日明細分類帳、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日燦坤(100)法務字第100028號函、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0年7月8日燦坤(100)法務字第100046號函暨所附93年7月支票付款予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明細、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13日杏財字第0000000號函、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0年6月22日杏財字第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11月16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尚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游營業補稅裁罰情形、尚亨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下游營業人之開立數與申報扣抵數差異情形等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士林稽徵所100年10月5日財北國稅士林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7年4月2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士林稽徵所營業稅股97年6月17日簽、 亨偉 公司之裁處書影本、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違章案件審查報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便箋影本及該所查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案件報告表、意見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100年10月6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100年10月17日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100年10月20日北區國稅新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送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尚亨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扣抵案之裁處書1紙及徵銷明細清單
2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0年11月3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雪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2月至4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2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100年11月3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及森達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尚亨公司不實發票一案之案關裁處書資料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100年11月22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送鴻尉興業有限公司、巨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與尚亨公司交易之營業稅裁處書等相關資料、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1年3月23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指定付款切結書影本2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2紙、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0
1年6月8日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暨所附其與尚亨公司、亨偉公司交易之相關資料、冠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1年5月22日冠北(101)中七字00000-000-000號函、陳坤煌會計師事務所101年7月9日回覆函暨所附92年度財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及關係人交易附註說明影本、吳如璟會計師事務所101年5月21日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101年5月25日
101松江字第62號函、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經本院影印該卷內關於聯天光電公司之核准登記設立函、登記預查申請表、核准變更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董事長、監察人及章程函、核准解散登記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01年5月22日(101)兆銀板橋字第0053號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大同分行101年7月10日(101)兆銀同字第043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自91年11月至94年6月止之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101年6月19日華中崙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92年至93年之票據明細表14張、華泰商業銀行101年5月25日(101)華泰總總務字第04697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92年11月至94年6月間辦理票貼明細、兌現明細及統一發票影本、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1年6月6日(101)政查字第54000號函暨所附亨偉公司94年3月以後之票貼相關資料、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1年8月24日(101)新光銀業務字第4346號函、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行101年5月25日一興雅字第00052號函、臺灣土地銀行北三重分行101年5月28日北三重逾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31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
1年5月22日(101)台匯銀(總)字第33336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28日北富銀債字第0000000000號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1年5月31日(101)遠銀總法金字第308號函、玉山銀行城東分行101年6月18日玉山城東(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5月29日刑事陳報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1年5月21日合金台北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1年5月21日101南京字第0000000000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海山分行101年5月22日(101)國世海山字第0000000000號函、鴻尉實業有限公司等29家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表、勞工保險局101年12月13日保承新字第00000000000號、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12月13日健保北字第0000000000號、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12月27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2年1月3日財北稅信義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102年1月3日稅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2年1月
4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興稽徵所102年1月7日財高國稅新銷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年1月8日北區國稅三重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2年1月10日財高國稅左銷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台北區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2年1月16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102年1月16日北區國稅板橋銷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覆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可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就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提高為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四、復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復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茲就本案新、舊法比較適用分敘如下:
㈠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
果之行為犯他罪名,從一重處斷。」又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惟現行刑法已刪除前揭關於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而現行刑法既無牽連犯及連續犯得論以裁判上一罪之情形,則被告所犯之數罪,應按其具體情形而可能論以數罪併罰,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之規定,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論以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銀元)1元以上(銀元)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依斯時有效施行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業於95年5月17日經公布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係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
0元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綜上,經整體比較全部罪刑之結果,以95年7月1日修正施
行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
五、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即應擇一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1號及92年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均緊接,方法亦相同,所犯各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分別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皆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為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身為公司負責人,竟藉此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9所示之營業人逃漏稅捐合計2,127萬1,830元,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額之正確性及國家稅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高達2千萬元以上,金額不斐,造成之損害非輕,暨其素行、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減後之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溫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統一發票明細│提出申報扣抵稅額明細│││││││││││├──┼─────┼──┬──────┬─────┼──┬──────┬──────┤│││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新│││││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臺幣)│├──┼─────┼──┼──────┼─────┼──┼──────┼──────┤│1│鴻尉興業有│10│4,165,300│208,265│10│4,165,300│208,265│││限公司│││││││├──┼─────┼──┼──────┼─────┼──┼──────┼──────┤│2│巨榮科技股│4│1,733,239│86,663│4│1,733,239│86,663│││份有限公司│││││││├──┼─────┼──┼──────┼─────┼──┼──────┼──────┤│3│第一租賃股│3│11,467,614│573,381│2│10,000,000│500,000│││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北地│(前開補充理││││││││方法院檢察署│由書漏載)││││││││檢察官101年│││││││││度蒞字第5972│││││││││號補充理由書│││││││││漏載)││├──┼─────┼──┼──────┼─────┼──┼──────┼──────┤│4│華昇國際有│7│24,654,714│1,232,736│6│23,597,214│1,179,861│││限公司│││││││├──┼─────┼──┼──────┼─────┼──┼──────┼──────┤│5│森達興科技│20│50,270,564│2,513,528│20│50,270,564│2,513,528│││股份有限公│││││││││司│││││││├──┼─────┼──┼──────┼─────┼──┼──────┼──────┤│6│聯天光電股│2│4,511,172│225,559│2│4,511,172│225,559│││份有限公司│││││││├──┼─────┼──┼──────┼─────┼──┼──────┼──────┤│7│宇霖國際股│1│951,375│47,569│1│951,375│47,569│││份有限公司│││││││├──┼─────┼──┼──────┼─────┼──┼──────┼──────┤│8│恒信開發科│15│8,889,076│444,454│15│8,889,076│444,454│││技股份有限│││││││││公司│││││││├──┼─────┼──┼──────┼─────┼──┼──────┼──────┤│9│雪世界科技│27│21,270,766│1,063,542│26│20,385,766│1,019,292│││股份有限公│││││││││司│││││││├──┼─────┼──┼──────┼─────┼──┼──────┼──────┤│10│宜鎂企業有│28│25,205,590│1,260,284│27│25,204,930│1,260,251│││限公司│││││(前開補充理│(前開補充理││││││││由書誤載為│由書誤載為││││││││25,204,590)│1,260,284)│├──┼─────┼──┼──────┼─────┼──┼──────┼──────┤│11│泰先國際貿│8│17,606,000│880,300│5│5,533,000│276,650│││易有限公司│││││││├──┼─────┼──┼──────┼─────┼──┼──────┼──────┤│12│興光科技有│2│751,000│37,550│2│751,000│37,550│││限公司│││││││├──┼─────┼──┼──────┼─────┼──┼──────┼──────┤│13│飛奕國際科│57│81,038,391│4,051,922│49│61,523,413│3,076,173│││技有限公司│││││(前開補充理│(前開補充理││││││││由書誤載為72│由書誤載為3,││││││││,971,923)│648,599)│├──┼─────┼──┼──────┼─────┼──┼──────┼──────┤│14│亨偉股份有│55│109,514,259│5,475,719│43│75,538,027│3,776,907│││限公司│││││││├──┼─────┼──┼──────┼─────┼──┼──────┼──────┤│15│立迅企業有│1│1,723,500│86,175│1│1,723,500│86,175│││限公司│││││││├──┼─────┼──┼──────┼─────┼──┼──────┼──────┤│16│魔力城數位│33│23,545,800│1,177,290│33│23,545,800│1,177,290│││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廣海科技股│1│127,000│6,350│1│127,000│6,350│││份有限公司│││││││├──┼─────┼──┼──────┼─────┼──┼──────┼──────┤│18│國維生物科│1│302,400│15,120│1│302,400│15,120│││技有限公司│││││││├──┼─────┼──┼──────┼─────┼──┼──────┼──────┤│19│台灣佳沂貿│11│6,819,906│340,994│10│6,400,858│320,042│││易有限公司│││││││├──┼─────┼──┼──────┼─────┼──┼──────┼──────┤│20│弘馥國際實│6│3,116,100│155,805│6│3,116,100│155,805│││業股份有限│││││││││公司│││││││├──┼─────┼──┼──────┼─────┼──┼──────┼──────┤│21│璟鑫工業股│5│5,606,500│280,325│5│5,606,500│280,325│││份有限公司│││││││├──┼─────┼──┼──────┼─────┼──┼──────┼──────┤│22│元元國際科│7│8,162,500│408,125│1│3,932,500│196,625│││技股份有限│││││││││公司│││││││├──┼─────┼──┼──────┼─────┼──┼──────┼──────┤│23│台鑫晶技股│6│3,155,200│157,760│6│3,155,200│157,760│││份有限公司│││││││├──┼─────┼──┼──────┼─────┼──┼──────┼──────┤│24│鴻齊科技股│37│33,170,400│1,658,520│19│17,056,800│852,840│││份有限公司│││││││├──┼─────┼──┼──────┼─────┼──┼──────┼──────┤│25│卡拉頌影音│10│13,285,500│664,276│10│13,285,500│664,276│││科技有限公│││││││││司│││││││├──┼─────┼──┼──────┼─────┼──┼──────┼──────┤│26│鴻吉科技有│4│9,164,248│458,212│4│9,164,248│458,212│││限公司│││││││├──┼─────┼──┼──────┼─────┼──┼──────┼──────┤│27│奈米超晶格│49│30,480,002│1,524,002│45│27,974,054│1,398,70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8│杏一醫療用│1│952,381│47,619│1│952,381│47,619│││品股份有限│││││││││公司│││││││├──┼─────┼──┼──────┼─────┼──┼──────┼──────┤│29│泰宇光電科│22│16,039,294│801,965│22│16,039,294│801,965│││技股份有限│││││││││公司│││││││├──┼─────┼──┼──────┼─────┼──┼──────┼──────┤│30│臻順達房屋│1│4,762│238│0│0│0│││仲介有限公│││││││││司│││││││├──┼─────┼──┼──────┼─────┼──┼──────┼──────┤│合計││434│517,684,553│25,884,245│377│425,436,211│21,271,830││││││││(上開補充理│││││││││由書誤載為42│││││││││6,885,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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