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39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法定代理人 邴建辰 代理人 王敬堯 律師相對人 睿宜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淞展 法定代理人 楊淨茵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9
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539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28,621元│聲請人預納。││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40,000元│聲請人預納。│││會工程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費用│││├───┴─────────┼────────────┼────────┤│總計│68,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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