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8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