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86號聲請人丙○○
丁○○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丁○○、乙○○前遵鈞院92年度裁全字第338號民事假處分裁定,提存擔保金新台幣910萬元而為假處分執行。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0號確認債權基金權利存在事件,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在案,應供擔保之原因已消滅,爰依法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假處分裁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