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52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彭國能 律師相對人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4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乙○○與相對人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兩造均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重上字第92號廢棄原判決,並判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合計229,2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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