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易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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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緝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邦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家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6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鄉○○村○○路○○號住處廁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之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規定甚明。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08年10月17日死亡,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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