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05號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垂凱 即 邱垂文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邱李銀妹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稅申報資料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據此製作遺產清冊,並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附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邱李銀妹遺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不含桃園市○○區○○段○段○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外)。
三、陳報被繼承人邱李銀妹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依被代位人邱垂凱即邱垂文之應繼分,查報邱垂凱即邱垂文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後,再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