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0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曾雯霞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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