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3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謝忠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參萬零參佰捌拾陸元,及其中貳萬捌仟伍佰柒拾參元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柒仟捌佰零伍元自94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權人於105年6月23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如第一項所示。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