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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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763號聲請人 李肅儀 相對人 陳梅 關係人 張玉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指定 李玉台 」,應更正為「指定張玉台」。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