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等二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等二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以及編號三、四所示之刑各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
2項(修正前),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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