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益堂 等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94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6,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