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桃源區重建發展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提出債務人高雄市桃源區重建發展協會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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