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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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字第176號
原 告 朱憶婷
被 告 彭紀睿 (原名 彭欽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
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準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3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心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